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建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郑建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建峰,男。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我公司与二被告正在协商中”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3.00元(原告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966.50元,由原告辽阳峨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