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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仁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仁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贺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安仁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男。被告贺小辉,男。原告安仁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仁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仁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安仁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伊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