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孟耀与吴曲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耀,吴曲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王孟耀,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曲兰,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耀与被告吴曲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孟耀以与被告吴曲兰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212元,由原告王孟耀负担。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