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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孟耀与吴曲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耀,吴曲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王孟耀,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曲兰,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耀与被告吴曲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孟耀以与被告吴曲兰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为212元,由原告王孟耀负担。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