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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敬路与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路,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许敬路,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敬路诉被告淮南市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敬路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敬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敬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敬路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