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开执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卫庆与季根祥、袁万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庆,季根祥,袁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庆。被执行人季根祥。被执行人袁万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国峰,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卫庆与被执行人季根祥、袁万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季根祥、袁万勇应于2015年1��10日前给付张卫庆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及张卫庆代垫的诉讼费、保全费35400元。因季根祥、袁万勇未自觉履行,张卫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4日作出(2015)泰开执字第00077-00080号执行裁定,将袁万勇持有的泰州市XXXX有限公司20%的股权折价1460万元变卖给泰州市XXXXXX有限公司,张卫庆与另一债权人陈XX分别分得860万元、600万元,扣除张卫庆另案中的债权600万元,张卫庆本案中实际获偿260万元。就本院(2015)泰开执字第00077-00080号执行裁定,案外人陈X、戴X提出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之中。另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季根祥在江苏XX**有限公司的价值550万元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张卫庆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对本院冻结的季根祥持有的江苏XX**限公司价值550万元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卫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冻结的股权暂不要求处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旻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