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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再兴与郑永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兴,郑永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王再兴,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郑永琰,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兴与被告郑永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兴撤回对被告郑永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王再兴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