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万源市福利塑编厂、张士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万源市福利塑编厂,张士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武长明,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职工。被执行人万源市福利塑编厂。法定代表人张士举,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张士举,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万源市福利塑编厂、张士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源市福利塑编厂自动歇业多年,无偿还能力;被执行人张士举系残疾人,现外出务工维持基本生活。被执行人张士举除偿还10万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源市公证处(2012)万公证字第075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滔审 判 员 牟必春代理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