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本院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