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某兰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兰,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彭某兰,女,汉族。被告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兰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其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