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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庹某某,女,199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