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蒋应奎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应奎,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99号原告蒋应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应奎与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应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应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应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应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