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文丽琼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丽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文丽琼,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建平,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王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丽琼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1日14时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我院按照原告留的联系电话不能联系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邮件被退回,原因是无法联系本人,多次投递不成,2015年4月1日14时原告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二元,由原告文丽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