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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畅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冯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畅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冯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畅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科。上诉人上海畅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海畅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畅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畅然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