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晓容诉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容,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晓容,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教师,住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号*幢*单元4-2。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自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3655710-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庹灿,乡长。委托代理人谭瑜,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兴杨,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容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自愿达成房屋补偿协议:一、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被拆除房屋75.8万元;2、附属设施6.8万元;3、设备损失20万元;4、搬迁损失费18.4万元(含电器维修店的全部物品)。共计121万元,2015年5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二、原告自达成协议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被告处领取搬迁的全部物品,并不进行清算,即原告不得再主张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逾期不领取视为原告放弃对物品的所有权、处置权。原告因此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刘 芸人民陪审员 杨忠民人民陪审员 聂在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