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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建与王珍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王珍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刘建,男,出生于1968年8月17日。被告王珍艳,女,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王珍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