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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与赖淑瑜、郑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赖淑瑜,郑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96号。代表人卢冬群。委托代理人鲍慧莹、蔡绍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淑瑜,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郑健,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开元支行与被告赖淑瑜、郑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聆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曾 聆人民陪审员 谢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