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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陈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董XX。被执行人陈XX。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XX给付货款4621元、迟延履行利息13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8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26元(含执行费50元),其中4776元由申请执行人董XX领取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开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蔚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