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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浙江海得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得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810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得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许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武,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声,总经理。第三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潘旭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山敢,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亚丽,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得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得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被告预付),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