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闫银乐与史克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克敏,闫银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克敏,农民。委托代理人柯晓林,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银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克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克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史克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克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上诉人史克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李国庆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