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业辉与郭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业辉,郭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吴业辉,男,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郭泽群,男,住寿宁县。吴业辉与郭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业辉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郭泽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扣留了被执行人郭泽群在寿宁县城乡住房建设与保障局每月的工资收入1000元,同时还向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寿宁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企业、土地、车辆登记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之线索。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龙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