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合肥神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神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神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808元(其中质保金126000元,利息损失853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12元,案件受理费2921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公告费440元,执行费20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