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卫福宝与韩国禄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福宝,韩国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卫福宝。被执行人韩国禄。申请执行人卫福宝与被执行人韩国禄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敦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福宝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国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栗飞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