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丁祥中,黄秀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丁祥中,黄秀英,重庆市宏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文风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94943-6。负责人曾庆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斌,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丁祥中,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黄秀英,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市宏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牛角湾路、璧青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培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告丁祥中、黄秀英、重庆市宏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7元,减半收取261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婧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