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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广西容县盛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容县杨村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广西容县盛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容县杨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负责人赖友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个人金融部职员。被告广西容县盛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伟武,经理。被告容县杨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爽,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诉被告广西容县盛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容县杨村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广西容县盛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容县杨村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孔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