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小洪与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洪,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强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何小洪,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高中文化,居民。系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纪敏,该局局长。第三人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小洪不服被告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宁人社伤险决字(2014)4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小洪与第三人宁强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何小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何小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小洪负担。审 判 长 薛进平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