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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朱俊杰与朱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杰,朱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朱俊杰,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新建镇,务农。被告朱胜,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新建镇,务农。原告朱俊杰诉被告朱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俊杰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俊杰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朱俊杰承担。审判员  简希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