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彬永与王志浩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永,王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陈彬永,男,1975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浩,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彬永与被执行人王志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5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彬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5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顺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