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魏东方与李水梅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方,李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魏东方被执行人:李水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水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水梅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