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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魏东方与李水梅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方,李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魏东方被执行人:李水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水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水梅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