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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邵明凯与杨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凯,杨军,吴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邵明凯,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杨军,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吴长喜,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凯诉被告杨军、被告吴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朴哲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