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立保与李国红、张光普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朱立保,男,1961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红,男,1964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光普。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保与被告李国红、张光普、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立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朱立保负担。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