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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朱立保与李国红、张光普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朱立保,男,1961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红,男,1964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光普。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保与被告李国红、张光普、安徽省颍上县老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立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朱立保负担。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