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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阳承某、阳语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阳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阳某某,男,汉族,2008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女,汉族,2011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代表人熊某某,组长。本院在执行熊某某、阳某某、阳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24000元征地补偿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账上存款24466元,或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在衡阳市珠晖区���应分配款244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龙伯泉审判员  肖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