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亮与李海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亮,李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于亮,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海忠,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榆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438.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海忠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亮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榆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管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