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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亮与李海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亮,李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于亮,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海忠,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榆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438.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海忠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亮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榆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管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