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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郜文军与焦亚鹏、焦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文军,焦亚鹏,焦新民,袁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郜文军。被告焦亚鹏。被告焦新民,系焦亚鹏父亲。被告袁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文军与被告焦亚鹏、焦新民、袁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文军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文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文军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朝博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兰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