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郜文军与焦亚鹏、焦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文军,焦亚鹏,焦新民,袁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郜文军。被告焦亚鹏。被告焦新民,系焦亚鹏父亲。被告袁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文军与被告焦亚鹏、焦新民、袁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文军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文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文军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朝博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兰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