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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71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於合章,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维正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在满,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维正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