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71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於合章,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维正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在满,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维正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