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海森与刘东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森,刘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1-3号��请执行人李海森。被申请执行人刘东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森与被申请执行人刘东彬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刘东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刘东彬银行存款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