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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友军与陈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军,陈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李友军,男,生于1966年1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强,男,生于1975年7月11日,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希,男,生于1989年5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史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海雯,女,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友军与被告陈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李友军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华审 判 员  张道泉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庆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