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必亮与宋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必亮,宋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王必亮,男,36岁。委托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帮军,男,43岁。原告王必亮诉被告宋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必亮的委托代理人谭夕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帮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必亮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宋帮军于2012年4月16日向我借款70000元,约定月息为3%,同日并出据借条一张。现原告王必亮需要资金周转,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1.要求被告宋帮军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帮军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宋帮军于2012年4月16日向原告王必亮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月息3%,据:宋帮军,2012年4月16日。原告王必亮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宋帮军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交往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宋帮军向原告王必亮借款70000元,在原告催要后理应积极归还,现被告宋帮军拖欠不还,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王必亮要求被告宋帮军归还借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必亮要求被告宋帮军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宋帮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帮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必亮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宋帮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胡 明人民陪审员 孙 昌 本人民陪审员 张 贵 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意外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发(1998)6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