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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余美与胡凤燕、张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美,胡凤燕,张建平,胡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美,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瞿绍华,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凤燕,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南平市胜利小学教师。原审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胡宗新,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上诉人余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美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余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景案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