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河山、李梅花等与米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河山,李梅花,米小亮,高明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王河山,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李梅花,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小亮,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举,男,住泌阳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河山、李梅花与被告米小亮、高明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