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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明珍与贾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珍,贾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52—1号原���:张明珍。被告:贾广福。原告张明珍与被告贾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1000.00元减半)、保全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传有人民陪审员 :葛宝臣人民陪审员 : 薛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靳丰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