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明珍与贾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珍,贾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52—1号原���:张明珍。被告:贾广福。原告张明珍与被告贾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1000.00元减半)、保全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传有人民陪审员 :葛宝臣人民陪审员 : 薛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靳丰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