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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1989年3月l6日出生,无业。因于2014年10月17日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014年10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十五日,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湘k×××××号南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沿娄底乐坪大道南幅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工业大楼前人行道地段时,遇被害人周某在该人行道上由北往南横过乐坪大道机动车道。在人行横道上,摩托车车头部位与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刘某甲搭乘出租车将周某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将周某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挂号后,因害怕被害人伤情过重没有钱治疗,即借口去银行取钱,逃离医院。被害人周某于2014年11月3日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21日17时,刘某甲主动来到娄底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4年l1月l3日,刘某甲的家属与死者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湘k×××××号南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沿娄底乐坪大道南幅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工业大楼前人行道地段时,遇被害人周某在该人行道上由北往南横过乐坪大道机动车道。在人行横道上,摩托车车头部位与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刘某甲搭乘出租车将周某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在将周某送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挂号后,因害怕被害人伤情过重没有钱治疗,即借口去银行取钱,逃离医院。被害人周某于2014年11月3日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14年10月31日对本次事故作出娄公交直一认字【2014】第1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在发生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在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过程中,得知伤者伤势严重,便置伤者生死于不顾,逃离医院,属逃逸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周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2014年10月21日17时,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来到娄底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投案。2014年10月22日,娄底市公安局就刘某甲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刘某甲十五日,就刘某甲肇事逃逸的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刘某甲十五日,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就刘某甲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决定罚款二千五百元。在行政拘留期间,因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2014年l1月l3日,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与死者近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周某的近亲属李友云、李某甲人民币19万元,取得了死者周某的近亲属李友云、李某甲对被告人对刘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系自动到案的事实;2、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及其犯罪是已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被告人刘某甲指认肇事地点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其现场;4、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肇事的湘k×××××号普通南方牌二轮摩托车为康国华所有的事实;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身份证××持有人(被告人刘某甲)2014年10月21日前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6、死者周某的身份资料,证明本案中死者周某的身份;7、音频资料调取笔录,及音频资料光盘,证明公安民警在娄底市中心医院“120”急救站调取了手机号码150××××3××1拨打120急救电话的通话录音记录的事实,及一名男子用手机号码150××××3××1拨打120急救电话,称摩托车在娄星广场大汉酒店路段撞了一个人,要求120出车救护,且该男子与120通话是边叫伤者为阿姨,要受伤的阿姨别动的事实;8、视频资料提取笔录,调取的视频光盘,证明201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的事实,及送周某到医院的人的情况;9、证人李某甲(系周某之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10月18日赶到娄底市中心医院,在医院急症科的一个胖保安跟他说他母亲周某系一个二十多岁、身高1.8米左右的男子送到娄底中心医院急诊科的,那男子脸上也有伤,当时那男子跟医生和保安讲是他开摩托车撞的周某,后来那男子帮周某挂了号后,听说周某伤势比较重后就跑了的事实;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交警队打电话给他他才知道他儿子刘某甲撞伤一名行人的事,他也联系不到刘某甲,但刘某甲在微信上说他2014年10月21日会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他儿子刘某甲身高1.8米左右,平头,嘴角有点歪,在众一桂府工作,手机号码是150××××3××1。刘某甲最后一次打电话给他说他出事了,也没说出了什么事就挂了电话,后面就关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了。他打算尽力救治伤员,同时找刘某甲尽快投案自首的事实;11、证人聂某(娄底市中心医院报案部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伤者是2014年10月17日晚上20时30分许送到医院的。他在急诊看见一名男子坐出租车到医院,然后抱着一个女的从出租车上下来,那男子把伤者抱到医院时大喊快来人、快来人。他就问了一句怎么啦,那男子就回答说他骑摩托车撞人了,快救人。他们就推了一辆推车接了伤者。那男子就去挂号,把挂号单送到医生那里,医生开了检验单。期间,那男子带来了一男一女两个朋友。因为医院急诊科有人打架,他们就去劝架去了,等他们回到急诊科时,那名男子和他的朋友就不见了。那男子身高1.8米左右,短头发,脸上有两处伤,穿白色衬衫。那男子送来的伤者是个五十多岁的女的,染了红色的头发,以及他能辨认出送伤者到医院就诊的男子的事实;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17日20时30分许,一个身高1.8米许、短头发、脸上有几处擦伤、穿白色t恤、20岁左右的男子打的到娄底市中心医院急诊科门前,那男子抱着一个约五十来岁的女病人喊快来人、快来人,他和聂某就一起推了一辆平车过去,帮那男子把病人推进急诊室找医生,然后那男子就去挂号,挂号回来后医生把所有急诊单据开好了,那名男子就一直待在病室里,直到那男子来了一男一女两个朋友后,急诊又送来一个更加严重的病人,他们就过去帮忙了,等他们回到急诊病室时,就只看见那名受伤的女的在急诊室里,送她来的男子和那男子的朋友都不见了。他问医生病人做了检查没有,医生说没有,要司机赶紧去交钱做检查。他们找不到那男子,就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后来又帮伤者做了一系列检查治疗。那男子跟他们说那女病人是他骑摩托车撞伤的,以及他能辨认出送伤者到医院就诊的人的事实;13、证人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的叔叔)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晚上,天已经黑了(具体时间不清楚),他侄儿刘某甲打电话给他说骑摩托车撞人了,要他到中心医院去。他接到电话后就叫上他女朋友刘某丁陪他一起骑摩托车去了中心医院,在路上他哥哥刘某乙打电话给他要他去中心医院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他到中心医院时只见刘某甲坐在急诊科大楼门口台阶上,手里拿着几张纸,刘某甲看到他后很激动,向他借一千块钱去交检查费,他身上只有两百块钱,他就说去银行取钱,刘某甲便说自己卡上有钱,自己去取算了,说完后就往医院大门口走,他急忙骑摩托车去追,到大门口时,刘某甲已经拦住一台的士往步步高方向走了。他追不上,就拨打刘某甲的电话,但没打通,于是他就回家了的事实;1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与证人刘某戊的证言相互印证;15、证人刘某己(竹山移动营业厅营业员)的证言,证明2某、短平头、穿白色衣服、左脸上有擦伤的男子在营业厅持本人身份证办了一张全球通的卡,号码是137××××0××1,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刘某甲的事实;16、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17日晚上20时许,他看到在乐坪大道工业大楼前地段看到一辆摩托车将一个行人撞去三四米远,摩托车也飞出去几米远,之后那骑摩托车的男子到了“120”,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到路边锁起来,然后打了一辆的士将受伤的行人(女)送中心医院去了。那骑摩托车的男子身高1.8米左右,微胖,穿白色外衣,脸上当时也摔伤了,头发平头稍微长了一点。当时那男子骑的是辆女式黑色摩托车,摩托车不是很新,车牌是湘k×××××。及其能辨认出骑摩托车肇事撞伤人的男子的事实;17、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周某的伤情;1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周某于2014年11月3日死亡的事实;19、尸表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周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的事实;2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行人周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违法过错行为的事实;2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2日对被告人刘某甲2014年10月17日20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处以二千五百元罚款的事实;2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2014年10月22日,娄底市公安局就刘某甲的2014年10月17日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刘某甲十五日,就刘某甲肇事逃逸的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刘某甲十五日,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事实;23、赔偿协议、收条、请求不予追究刘某甲法律责任的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与死者近亲属李友云、李某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周某的近亲属李友云、李某甲人民币19万元,取得了死者周某的近亲属李友云、李某甲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谅解的事实;24、悔过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1月17日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悔过书的事实;25、肇事摩托车未到案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2014年10月21日自动投案后供述其将肇事摩托车留在事故现场,其从医院逃离后未返回现场取摩托车,也未通知其他人去现场取摩托车,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未发现肇事摩托车,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肇事摩托车线索的事实;26、被告人刘某甲的病历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1999年2月24日在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先天性主动脉瓣狭窄、二瓣畸形。2006年1月在湘雅二医院接受手术治疗,2013年5月14日至6月3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先天性主动脉瓣狭窄、二尖瓣畸形、主动脉瓣成形术后主动脉瓣脱垂并关闭不全,2013年6月13日至6月30日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入院中医诊断为中风、气虚血淤,西医诊断为脑梗塞、风心病的事实;2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17日20时15分许,他骑湘k×××××黑色女式二轮摩托车沿娄底乐坪大道南幅机动车道自西往东行驶至工业大厦地段时,一位老人从工业大厦处人行道由北往南横过乐坪大道。当时他的摩托车大灯坏了,等他看到她时立即刹车,但还是撞到了那老人,他和那老人都倒在地上,他的脸也受伤了。他立即拨打“120”叫急救车,然后还要老人不要起身,然后他就等“120”,在等的时候有一位旁观者说把路堵住了,要他把摩托车移开,同时问他打120没有,他说打了,又问报警了没有,他说没有,又问买保险了没有,他说没有。之后那人说不如直接打的去医院,他听从了那人的意见,另外一名路人便帮他拦了一辆的士,他将老人放到的士后座往市中心医院送,在途中他分别给他父亲、母亲、叔叔打了电话,告诉他爸妈他出事了就把电话挂了,他给他叔叔打电话时说他出事了,要他叔叔到中心医院来一趟。到医院急诊门口他就喊快来人,一名保安就推了一辆车过来将老人放到推车上,保安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是他撞了老人。保安要他去挂号,他就去挂了号,将老人推到了急诊外科。当时急诊内有纠纷,保安都过去了,他便一直守在受伤的老人身边。医生来后看了一下,感觉手脚没有问题,就去开单子给老人做检查。这时一名旁观的人说老人应该是脑袋的问题,他感觉问题大了,便有了想跑的念头,但还没跑。他便来到急诊室外的台阶上哭,这时他叔叔来了,对他就是一顿骂,他问他叔叔身上有钱没有,他叔叔说身上只有两百多块钱,要不给他去取(钱)。因为当时他有想跑的念头,加之他婶婶又不是原配,他又不好意思说,只想支开他们算了,便说不要了,自己卡里有钱,自己去取钱就行了,他借着这空挡就跑了,把老人的病历资料也带了出来,当晚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摩托车丢在现场他也不敢去取。在人文学院内睡了一觉,期间因怕警察查到他,他把手机卡丢了。第二天他到汽车南站坐车到了茶园镇,怕别人认出来,就在茶园镇理了发、刮了胡子。还买了鞭炮、钱纸到他奶奶坟地上坐了好久,下午才返回市里到竹山夜市处在移动营业厅重新办了一张卡。之后他就一直在人文科技学院附近闲逛。期间他想回家,但看到家门口有辆湘a牌照的陌生车辆在洗车,他吓得不敢回家。19号上午,他给他一个同事发了一条信息,告诉他同事这是他的新号码。19号下午他同事告诉他警察找过来了,要他的号码。他说想不要把他的号码告诉警察。之后他怕警察找到他,就把手机卡取了。20号上午他又装上手机卡,这时手机里就出现了很多微信和qq留言,说警察已经找到工地了,网上也有他的新闻,要他抓紧出来自首。这时他知道他跑不掉了,心里也做好了自首的打算,但他没有回复。21号中午他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他父亲知道他在那里后便过来跟他聊了好久,然后在他父亲的带领下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他肇事时没有驾驶证。肇事摩托车是他在娄底二中对面的二手摩托车店里买的,丢在现场。老人的手机在他抱老人去急诊室时从老人口袋里掉了出来,保安捡了给他,不知什么时候被他弄丢了。他的手机号码是150××××3××1,但他2014年10月19日在民营市场重新办了一张卡,新号码是多少他不知道。他有心脏病,小学四年级做过心肌手术,2007年高一时做过风湿性心内膜手术,这两次手术都是在湘雅二医院做的,2013年5月在娄底市中心医院做过中风康复治疗。他是2014年10月21日17时许到交警队投案自首的。那肇事摩托车留在现场,他没去取,也没叫人去取的事实;28、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件,证明公安机关系依法办案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委托被告人刘某甲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就被告人刘某甲是否适宜进行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肇事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有固定居住地,家庭关系稳定,社会交往正常,无不良嗜好,认罪态度尚可,其亲属配合监管,所在社区认为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在当地无不良影响,社区干部提供了担保,当地司法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刘某甲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综合其思想认识、社会关系等各方面,被告人刘某甲社区矫正环境具备,再犯风险一般,一贯表现尚可。该局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刘某甲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社区矫正机构经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亦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过失犯,且能自动投案,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谅解,被告人刘某甲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刘某甲实行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 龙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毛小兰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