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庄秀云与耿启贵、袁腊月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秀云,耿启贵,袁腊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庄秀云,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耿启贵,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袁腊月,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耿启贵。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耿启贵、袁腊月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启贵、袁腊月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