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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永芝与马剑武、马剑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芝,马剑武,马剑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芝。被执行人马剑武。被执行人马剑逸。本院在执行郑永芝与马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郑永芝与被执行人马剑武已自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之后,被执行人马剑武按和解协议书支付款项给申请执行人郑永芝,并支付了执行费32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郑永芝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