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温有文与海南惠富达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有文,海南惠富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温有文。被申请人海南惠富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二东路19号宏海大厦15A。法定代表人张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兰佳。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温有文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田头村西侧4662.8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00)字第W0300507号】(限值40万元的土地使用面积)。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温有文以急需进场开发,为避免更大的土地闲置费损失为由,请求以案外人何维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3号宝华海景公寓1号楼8层A0807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字海房字第HK3273**号)予以置换。案外人何维给本院出具了承诺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何维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3号宝华海景公寓1号楼8层A0807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273**号)予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温有文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田头村西侧4662.8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00)字第W0300507号】(限值40万元的土地使用面积)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林燕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财产。审核:张林燕撰稿:张林燕校对:刘银云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印制(共印1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