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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夫与被告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夫,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刘彦华,董付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刘进夫,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梁园区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黑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彦华,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董付卿,男,成年人,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夫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刘彦华、董付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刘进夫负担。审 判 长  孟素贞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人民陪审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一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