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川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4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