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4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