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与温百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温百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685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法定代表人:赵明,镇长。委托代理人:马相森,男,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司法所所长,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温百新,男,满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温百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日以争议土地权属不清,需要确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