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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左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