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左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