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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陈兆岗与耿春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岗,耿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岗,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耿春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陈兆岗申请执行耿春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16977.11元,另外被执行人表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双方纠纷,申请人表示同意。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邹 明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穆伟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