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卓庆沂、王敏飞与陈仁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庆沂,王敏飞,陈仁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卓庆沂。委托代理人朱宇晖,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其,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敏飞。被告陈仁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庆沂、王敏飞诉被告陈仁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庆沂、王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80元,由原告卓庆沂负担。审 判 长 蔡重洲审 判 员 史建红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