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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卓庆沂、王敏飞与陈仁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庆沂,王敏飞,陈仁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卓庆沂。委托代理人朱宇晖,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其,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敏飞。被告陈仁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庆沂、王敏飞诉被告陈仁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庆沂、王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80元,由原告卓庆沂负担。审 判 长  蔡重洲审 判 员  史建红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